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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葉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隆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鍾隆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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