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62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
-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葉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二、提出被告黃國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