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17號
- 原告
- 泰順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子強
- 訴訟代理人
- 簡詩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永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
二、被告許永峰、楊濡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車禍案件之報案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