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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3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高彥宏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飛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房屋之價值為何?如未查報,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之。

二、提出被告葉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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