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38號
- 原告
- 高彥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飛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房屋之價值為何?如未查報,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之。
二、提出被告葉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3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飛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房屋之價值為何?如未查報,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之。
二、提出被告葉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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