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78號
- 原告
- 陳雅玲
- 被告
- 楊倉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25元(計算式:本金20,000元+附表所示利息1,525元+違約金40,000元=61,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0,000元 114年10月21日 115年4月12日 (174/365) 16% 1,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