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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江晟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06元(計算式:本金200,000元+如附表所示利息8,806元=208,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00,000元 115年3月2日 115年6月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92/365)年 15.88% 8,005 元 2 違約金 200,000元 115年3月2日 115年6月1日 (92/365)年 1.588% 801 元 合  計       8,806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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