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85號
- 原告
- 邱芝雯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得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
二、原告應說明有何無訴訟能力之情事,而有列法定代理人之必要。如係欲委任林錫桃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被告楊得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