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8號
- 原告
- 黃義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柱即陳慶能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欲請求被告給付特定金額,應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額)。查原告起訴狀欠缺訴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不符,應具狀補正之。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天柱即陳慶能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提出被告陳天柱即陳慶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三、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