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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黃盛維
訴訟代理人
劉秀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春珍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或系爭房屋之「102室」?若僅請求遷讓102室,請說明該房間面積為何?(或佔系爭房屋之比例為何?)如逾期未陳報,即以全部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三、訴之聲明如有更正,請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提出被告羅春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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