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勇鑫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傅勇鑫之被繼承人傅玉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傅○1、傅○2、傅○3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9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傅勇鑫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五、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傅玉魁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其餘不動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