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8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勇鑫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傅勇鑫之被繼承人傅玉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傅○1、傅○2、傅○3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9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傅勇鑫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五、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傅玉魁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其餘不動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