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苗栗縣苑裡鎮苑裡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清
- 被告
-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智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