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