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亞理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寧律師
- 被告
- 蔡文財
張凱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72萬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8,92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3萬8,500元,尚應補繳50,424元。
二、被告蔡文財、張凱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3,500萬元 2 利息 3,500萬元 111年12月22日 115年3月31日 (3+100/365) 5% 572萬9,452元 合計 4,072萬9,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