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被告
蔡文財

張凱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72萬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8,92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3萬8,500元,尚應補繳50,424元。

二、被告蔡文財、張凱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3,500萬元 2 利息 3,500萬元 111年12月22日 115年3月31日 (3+100/365) 5% 572萬9,452元 合計       4,072萬9,45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