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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惟本件被告僅有1人,請確認是否為誤繕?

二、被告豹名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及呂鑫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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