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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93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陳俊傑之被繼承人陳明達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更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51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上開不動產為分割標的,惟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陳明達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是否更正分割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五、原告如欲委任吳鵠帆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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