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36號
- 原告
- 蔡萬水
- 被告
- 范千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獲准(中華民國115年度司促字第20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本院於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就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前已經本院合法通知,有本院115年6月9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9頁)附卷可證,被告卻未遵期到場,且依卷內事證,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伊各借貸附表一所示金額,並承諾於各次借款之借款日後2至3個月內償還,伊允諾出借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式交付借款,被告並曾簽發附表二所示本票交付伊。詎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還款。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僅以115年2月11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兩造間確實有金錢往來,然伊對債務之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清償條件有爭執,希望與原告協商等語,但未為任何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規定明確。
㈡經查:上揭原告所主張事實,有附表一所示各次借款之匯款單據、附表二所示本票影本在卷可證。又由附表二編號1所示本票之到期日(112年11月25日)乃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借款之借款日(112年8月25日)後3個月,可徵原告所主張附表一所示各筆借款兩造均是約定於借款日後2至3個月內償還乙事,應非虛構。再被告雖具狀表示對債務本金數額、清償條件有爭執,但未提出任何事證佐證其說。是堪信原告所主張者均為真實。復以,本件前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獲准,且支付命令已於115年1月29日送達被告,有上開支付命令(司促卷第27至31頁)、本院115年1月29日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查。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遲延利息,揆諸上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交付借款之事證 1 112年8月25日 290,000 司促卷第9頁112年8月25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2 112年9月18日 570,000 司促卷第9頁112年9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3 112年9月25日 580,000 司促卷第11頁112年9月25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4 112年10月2日 250,000 司促卷第11頁112年10月2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5 113年8月29日 30,000 司促卷第13頁113年8月29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6 113年9月6日 40,000 司促卷第13頁112年9月6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7 113年9月11日 10,000 司促卷第15頁113年9月11日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影本。 8 113年9月13日 40,000 司促卷第15頁113年9月13日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影本。 合計 1,810,000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卷證頁數 1 范千睿 (空白) 112年8月28日 112年11月25日 30萬元 WG0000000 司促卷第17頁 2 范千睿 (空白) 112年9月20日 (空白) 157萬元 0000000 司促卷第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