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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交付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丙○○
原告
己○○○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庚○○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辛○○
被告
金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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