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七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王勝和律師 住苗栗縣竹南鎮○市路○段七十號
- 被告
- 泉閔食品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街二十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
- 被告
- 乙○○ 住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己○○ 住
- 被告
- 環球糖果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村○○路○段十五號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法定代理人
- 庚○○ 住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壬○○ 住
- 被告
- 辛○○ 住
- 青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歸仁鄉○○村○○路三六號附十
- 樺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村○○路○段六一四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於如主文所示期日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林念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