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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七號

原告
丙○○○
原告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王勝和律師 住苗栗縣竹南鎮○市路○段七十號
被告
泉閔食品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街二十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被告
乙○○ 住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被告
環球糖果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村○○路○段十五號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壬○○ 住
被告
辛○○ 住
青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歸仁鄉○○村○○路三六號附十
樺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村○○路○段六一四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於如主文所示期日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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