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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告
偉仁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八號給付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已經原告予以解除,為此依回復原狀請求權訴請被告返還買賣價金並支付違約金,被告則辯稱前開買賣契約仍合法存在,原告並無解除契約之權,故本件首應審究者,係上開買賣契約得否解除及是否仍合法存在乙節,而被告前曾本於系爭買賣契約訴請原告給付價金,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後予以發回,現正繫屬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八號審理中,其就兩造間上開買賣契約是否仍有效存在之認定,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台灣高等法院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光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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