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 原告
- 濟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紀復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靜怡律師
- 被告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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