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六十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六十一號
- 原告
- 日商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MITSUBISHI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慶源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八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寬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八樓
- 訴訟代理人
- 董浩律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八樓
- 送達代收人
- 黃慶源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八樓
- 被告
-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通霄鎮五北里六十八之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一○七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等語。
二、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之事實,業經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陳明,故被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念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