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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亡字第二十六號

宣告死亡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亡字第二十六號

聲請人
朱素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劉德元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劉德元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劉德元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失蹤,迄今已滿七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家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証人陳信德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一九號民事事卷宗。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夫劉德元於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查張添順係自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失蹤,計至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下午十二時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桂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游智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亡字第二十六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死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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