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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
太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胡羅玉香
訴訟代理人
胡淑媛

         郭寶朗

         鄒致宏

         孔怡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高 敏 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蕭 雅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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