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七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七二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和
- 送達代收人
- 李江楫
- 被告
- 毅銓呢絨實業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胡松森 住
-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該合意管轄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諸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所訂立之放款借據載明「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且依原告所述之事實,係因該借貸契約涉訟無誤,復查無專屬管轄之情事,依兩造之合意,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念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