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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
濟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複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被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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