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六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輝 住苗栗
- 被告
- 信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三灣鄉○○村○○鄰○○路三九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芳 住苗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0九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