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七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七七號
- 原告
- 雷音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送達代收人
- 徐偉峰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三
- 被告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
尚欠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