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 原告
- 盈吉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折合銀元捌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
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