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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
苗交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帥征 住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萬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之規定,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如不願繳納,亦得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五、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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