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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王長興
被告
益萬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陸仟陸

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零

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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