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 原告
- 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丁○○
- 兼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信託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附表二、三中編號二所示「苗栗縣造橋鄉○○○段八二三之三地號、面積三一七平方公尺」記載,均應更正為「苗栗縣造橋鄉○○○段八二三之三地號、面積二一七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