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八號
- 原告
- 輝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債務人三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該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元
,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並應預納
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高 敏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