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小字第二六六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小字第二六六號
- 原告
- 萬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貳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