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小字第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小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萬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貳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