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小字第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小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萬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及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