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六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輝
- 被告
- 信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肆佰肆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叁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