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六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輝
被告
信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肆佰肆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叁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