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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七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
雷音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送達代收人
徐偉峰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三
被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

尚欠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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