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昱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七十六萬一千零二十九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一萬七千六百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六十八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預納郵費新臺幣三百四十元(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