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昱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荔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