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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三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
昱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荔
被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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