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五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甲○○即昇泰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 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 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