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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五號

原告
勝譽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伍萬肆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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