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九六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九六號
- 原告
- 殷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五八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萬叁仟叁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