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原告
盈吉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折合銀元捌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

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