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盈吉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盈吉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折合銀元捌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 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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