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盈吉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