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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
弘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
被告
祥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照

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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