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 原告
- 弘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樑
- 被告
- 祥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照
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