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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
元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貴 住
送達代收人
尤榮福 住

右原告與被告弘大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一

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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