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 原告
- 元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秋貴 住
- 送達代收人
- 尤榮福 住
右原告與被告弘大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一
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燦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