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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
總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聲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七萬五千七百十八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五七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五千七百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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