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 原告
- 宇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汝 住台北市○○路一八七巷四弄八號
- 訴訟代理人
- 林隆慶 住台北市○○路一八七巷四弄八號
右原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十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