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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
宇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汝 住台北市○○路一八七巷四弄八號
訴訟代理人
林隆慶 住台北市○○路一八七巷四弄八號

右原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十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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