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珠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右原告與被告立可林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伍拾伍萬壹仟肆 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