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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珠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右原告與被告立可林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伍拾伍萬壹仟肆

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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