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 原告
-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桂珠
- 送達代收人
- 張惠雯
- 被告
- 立可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祥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