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珠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被 告 立可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祥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