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王長興
- 被告
- 益萬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陸仟陸
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零
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